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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管理系统开发价格 新《公司法》54条律例公司不可了债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东说念主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交纳出资。 从字面兴味分析,“不可了债到期债务”包含两个兴味,其一,债权东说念主的单个债权到期不可得到了债,其二,概括评估公司的资产情况和债务总数,公司实质上不可了债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究竟何如适用,有待干系律例进一步明确,或者在司法实践中缓缓给出明确的尺度。本文投砾引珠,尝试作念初步领略以求团建壮务,搞定过渡期中可能际遇的问题。 《九民纪要》第6条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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